來源:江蘇新聞、江西發(fā)布
2018年3月,江蘇南通的孫女士向某開發(fā)商購買當地某樓盤商品房,雙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合同中除了對房屋面積(188.78平方米)、價款(4162599元)、交付條件及手續(xù)、房屋質量及保修責任等事項分別作出約定外,還明確約定房屋層高為2.95米,并約定了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即按實際面積誤差比例多退少補。合同簽訂后,孫女士按約付清了全部購房款。
2020年1月,在交房驗收過程中,孫女士發(fā)現房屋實際層高僅為2.9米,相較合同約定縮水5厘米,誤差比例約為1.695%。
經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南通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依法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并附涉事樓棟竣工測量技術報告層高示意圖,其上載明涉事房屋層高確為2.9米。
孫女士據此向崇川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參照商品房面積差異處理方式,請求法院判令開發(fā)商返還層高誤差對應比例的購房款70556.05元。南通崇川法院審理認為,孫女士已經全額支付購房款,開發(fā)商應當按期交付符合合同約定的商品房。案涉房屋實際層高雖符合相關《住宅設計規(guī)范》,但低于合同約定層高,屬于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開發(fā)商應承擔違約責任。鑒于雙方在合同中并未對層高減少的違約責任作出約定,事后亦未能達成一致,而案涉房屋層高已無法改變,不具備采取補救措施的條件,孫女士要求開發(fā)商賠償損失于法有據。
至于賠償損失的標準,實際層高的減少致使房屋的可使用空間相應減少,客觀上給購房者造成一定損失,孫女士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面積差異處理方式確定損失賠償數額,具有合理性,且于法不悖,崇川法院遂判決開發(fā)商按照層高誤差比例1.695%退還孫女士房屋差價70556.05元。該樓棟共有61戶業(yè)主涉及層高問題提起訴訟,崇川法院均參照孫女士一案作出判決。
對一審判決,開發(fā)商不服均提起上訴。近日,南通中院二審均駁回上訴,維持原判。61戶業(yè)主的賠償金額共計6472835.62元,目前開發(fā)商已全部主動履行完畢。
簡評:
在施工過程中,由于施工隊伍素質高低,施工工藝等原因,造成房屋凈高低于設計值十分常見,尤其是大開間、裝配式結構體系,疊合板在進場的時候根據規(guī)范規(guī)定是不允許有負偏差的,因為進場檢驗不仔細,往往造成進場材料就不合格,加上現場堆放隨意、施工階段吊裝吊點設置不合理,支撐體系不合理,會加劇疊合板下垂的風險,室內墊層成型后幾乎無解。
所以這就要求我們在主體拆模之后,一定要對室內實測數據真實摸底,不能弄虛作假,這樣可以及時發(fā)現問題,避免發(fā)生批量性問題,可以及時作出調整。發(fā)現有凈高低的樓層,當然可以采取“技術性”措施挽救,在不影響使用的前提下減少地面建筑做法厚度,最好把該單元包括公區(qū)統(tǒng)一降低,避免戶內和公區(qū)出現超設計值的高低差。當然這種做法不值得提倡,還是要加強過程管控,后期交付的時候也省心。你們項目出現過凈高不足的情況嗎?是怎么處理的,歡迎留言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