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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建設工程索賠的理解與應用

來源:陳培生

一、索賠與建設工程索賠的定義

索賠在辭海中的定義為“交易一方因對方不履行或未正確履行契約上規(guī)定的義務而受到損失,向對方提出賠償的要求”,與索賠的定義有所區(qū)別的是,建設工程索賠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對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確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經濟損失或權利損害,通過合同規(guī)定的程序向對方提出經濟或時間補償要求的行為。索賠是一種正當的權利要求,它是合同當事人之間一項正常的而且普遍存在的合同管理業(yè)務,是一種以法律和合同為依據的合情合理的行為。

根據工程施工的實踐習慣,一般將承包人向發(fā)包人的索賠稱為“索賠”,而發(fā)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賠為“反索賠”。但這種理論的分法并不完全正確,因為索賠的特征表現為其具有雙向性,不僅承包人可以向發(fā)包人索賠,發(fā)包人也可以向承包人的索賠,同時索賠要求以損失或損害的客觀存在或發(fā)生為前提。


二、建設工程索賠的起因

由于建設工程項目具有規(guī)模大,投資高,周期長,并且技術性強等特點。導致在施工合同的履行過程中會有很多不確定的因素發(fā)生,進而產生矛盾,因此索賠是客觀存在,并且難以避免的事實。建設工程的索賠可能有以下一個或多個方面的原因引起:

(一)合同對方違約,不履行或未正確履行合同義務與責任;

(二)合同錯誤,如合同條文不全、錯誤、矛盾等。設計圖紙、技術規(guī)范錯誤等;

(三)合同變更,如工程量的增減、工程價款的調整、工期變化等;

(四)工程環(huán)境變化,如法律法規(guī)、市場因素、自然條件的變化等;

(五)不可抗力因素,如惡劣氣候條件、地震、洪水等;

(六)合同外的第三人,如監(jiān)理人履職不當,供貨商的供貨延誤,施工材料的不合格等。


三、建設工程索賠的分類

(一)按索賠有關的當事人分類

1.承包人與發(fā)包人之間的索賠;

2.總承包人與分包人之間的索賠;

3.承包人或發(fā)包人與供貨人之間的索賠;

4.承包人或發(fā)包人與保險人之間的索賠。

(二)按照索賠的目的和要求分類

1.工期索賠,一般指承包人向發(fā)包人要求延長工期;

2.費用索賠,即要求對方賠償經濟損失或者調整合同價款。

(三)按照索賠事件的性質分類

1.工程延期索賠,因為發(fā)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條件,或者發(fā)包人指令工程暫?;虿豢煽沽κ录仍蛟斐晒て谕涎拥模邪讼虬l(fā)包人提出索賠;如果由于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拖延,發(fā)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賠;由于非分包人的原因導致工期拖延,分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2.工程加速索賠,通常是由于發(fā)包人或工程師指令承包人加快施工進度,縮短工期,引起承包人的人力、物力、財力的額外開支,承包人提出索賠;承包人指令分包人加快進度,分包人也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3.工程變更索賠,由于發(fā)包人或工程師指令增加或減少工程量或增加附加工程、修改設計、變更施工順序等,造成工期延長和費用增加,承包人對此向發(fā)包人提出索賠,分包人也可以對此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4.工程終止索賠,由于發(fā)包人違約或發(fā)生了不可抗力事件等造成工程非正常終止,承包人和分包人因蒙受經濟損失而提出索賠;如果由于承包人或者分包人的原因導致工程非正常終止,或者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發(fā)包人可以對此提出索賠;

5.不可預見的外部障礙或條件索賠,即施工期間在現場遇到一個有經驗的重包商通常不能預見的外界障礙或條件,例如地質條件與預計的(業(yè)主提供的資料)不同,出現未預見的巖石、於泥或地下水等、導致承包人損失,這類風險通常應該由發(fā)包人承擔,即承包人可以據此提出索賠;

6.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索賠,在FIDIC施工合同條件中,不可抗力通常是滿足以下條件的特殊事件或情況:一方無法控制的、該方在簽訂合同前不能對之進行合理防備的、發(fā)生后該方不能合理避免或克服的、不主要歸因于他方的。不可抗力件發(fā)生致承包人損失,通常應該由發(fā)包人承擔,即承包人可以據此提出索賠;

7.其他索賠,如貨幣貶值、匯率變化、物價變化、政策法令變化等原因引起的索賠。

(四)按索賠發(fā)生的時間分類

1.合同簽訂前的索賠,指從投標到簽訂合同前的這段時間里產生的索賠。如承包人投標錯誤引起的索賠、發(fā)包人招標文件書寫錯誤引起的索賠或由于發(fā)包人不公平招標引起的投標抗議索賠。

2.合同期間的索賠,指從合同簽訂到合同終止這段時間里產生的索賠。絕大多數索賠產生于合同履行期間,屬于合同期間的索賠。

3.合同終止后的索賠,是指合同終止后進行的索賠。如由于發(fā)包人違約或發(fā)生了不可抗力事件等造成工程非正常終止,承包人因蒙受經濟損失而提出的素賠。


四、建設工程索賠成立的條件

(一)需要有構成施工目索賠條件的事件

索賠事件,又稱為干擾事件,是指那些使實際情況與合同規(guī)定不符合,最終引起工期和費用變化的各類事件。在工程實施過程中,要不斷地跟蹤、監(jiān)督索賠事件,就可以不斷地發(fā)現索賠機會。

(二)索賠的成立,應該同時具備以下三個前提條件

1.對照合同,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或發(fā)包人工程項自成本的額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損失;

2.造成費用增加或工期損失的原因,按合同約定不屬于本方的行為責任或風險

3.承包方或發(fā)包方均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程序和時間提交索賠的意向通知和索賠報告。


五、建設工程索賠的應用

工程索賠的健康開展對于培育和繁榮建設市場、促進建筑業(yè)發(fā)展、提高工程建設效益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那么如何才能提高索賠的成功率呢?建議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注重合同管理

對于承發(fā)包雙方而言,合同是整個項目施工最為重要的基礎和依據。無論是施工過程中的索賠還是工程竣工后的索賠,其處理過程、解決方式、具體金額的計算方法等均需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因此,合同管理與索賠工作密不可分,同時也是影響索賠成功與否的根本因素。對于任何一個有經驗的發(fā)包人或承包人來說,從項目工程的招投標階段開始,就應當仔細、深入地研讀招標文件、投標文件、施工合同等一系列合同文本,并就其中涉及或可能涉及索賠的條款展開全面、具體的分析。即使采用標準合同文本,如FIDIC合同文件、或我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工程項目的專用條款中,也必然會有一些專門的、特殊性的約定,而這些約定則可能對索賠起到決定性作用。

(二)積極收集索賠證據

索賠證據是當事人用來支持其索賠成立或和索賠有關的證明文件和資料。索賠證據作為索賠文件的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關系到索賠的成功與否。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索賠均難以成功。索賠證據的收集和整理需要經過細致的準備,如果沒有翔實的索賠證據,無法形成嚴密的證據鏈條,即使抓住了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索賠機會,也會因證據不充分而使索賠要求無法實現或索賠金額大打折扣。在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會產生大量的工程信息和資料,這些信息和資料是開展索賠的重要證據,因此,在在施工過程中應該自始至終做好資料積累工作,建立完善的資料記錄和科學管理制度,認真系統(tǒng)地積累和管理合同、質量、進度以及財務收支等方面的資料,保證各類資料的完整性,以備索賠時提供證據所需。

常見的工程索賠證據有以下多種類型:

1.各種合同文件,包括施工合同協(xié)議書及其附件、中標通知書、投標書、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圖紙、工程量清單、工程報價單或者預算書、有關技術資料和要求、施工過程中的補充協(xié)議等;

2.工程各種往來函件、通知、答復等;

3.各種會談紀要;

4.經過發(fā)包人或者工程師批準的承包人的施工進度計劃、施工方案,施工工組織設計和現場實施情況記錄;

5.工程各項會議紀要;

6.氣象報告和資料,如有關溫度、風力、雪的資料;

7.施工現場記錄,包括有關設計交底、設計變更、施工變更指令,工程材料和機械設備的采購、驗收與使用等方面的憑證及材料供應清單、合格證書,工程現場水、電、道路等開通、封閉閉的記錄,停水、停電等各種干擾事件的時間和影響記錄等;

8.工程有關照片和錄像等;

9.施工日記、備忘錄等;

10.發(fā)包人或者工程師簽認的簽證;

11.發(fā)包人或者工程師發(fā)布的各種書面指令和確認書,以及承包人的要求、請求、通知書等;

12.工程中的各種檢查驗收報告和各種技術鑒定報告;

13.工地的交接記錄(應注明交接日期,場地平整情況,水、電、路情況等),圖紙和各種資料交接記錄;

14.建筑材料和設備的采購、訂貨、運輸、進場、使用方面的記錄、憑證和報表等;

15.市場行情資料,包括市場價格、官方的物價指數、工資指數、銀行的外匯比率等公布材料;

16.投標前發(fā)包人提供的參考資料和現場資料;

17.工程結算資料、財務報告、財務憑證等;

18.各種會計核算資料;

19.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政策文件。

(三)積極的索賠意識,及時的按照程序和方法提出索賠

首先,在工程實施過程中發(fā)生索賠事件以后,或者承發(fā)包人發(fā)現索賠機會,首先要提出索賠意向,即在合同規(guī)定時間內將索賠意向用書面形式及時通知發(fā)承包人或者工程師,向對方表明索賠愿望、要求或者聲明保留索權利,這是索工作程序的第一步。

索賠意向通知要簡明扼要地說明索賠事由發(fā)生的時間、地點、簡單事實情況描述和發(fā)展動態(tài)、索賠依據和理由、索賠事件的不利影響等。

其次,準備索賠資料。該階段的主要工作有:

1.跟蹤和調查干擾事件,掌握事件產生的詳細經過;

2.分析干擾事件產生的原因,劃清各方責任,確定索賠根據;

3.損失或損害調查分析與計算,確定工期索賠和費用索賠值;

4.搜集證據,獲得充分而有效的各種證據;

5.起草索賠文件。

最后,提交索賠文件。提出索賠的一方應該在合同規(guī)定的時限內向對方提交正式的書面索賠文件。例如FIDIC合同條件和我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都規(guī)定,

承包人必須在發(fā)出索賠意向通知后的28天內或經過工程師同意的其他合理時間內向工程師提交一份詳細的索賠文件和有關資料。如果干擾事件對工程的影響持續(xù)時間長,承包人則應按工程師要求的合理間隔(一般為28天),提交中間索賠報告,并在干擾事件影響結束后的28天內提交一份最終索賠報告。否則將失去就該事件請求索賠的權利。

綜上,索賠是由于工程受干擾引起的,其根本目的在于保護受損失方利益、追償或避免虧損,屬于被動發(fā)生的措施。從合同雙方整體利益出發(fā)應盡量避免惡意濫用索賠。對于具體的索賠事件,能否成功索賠,也很難確定,存在一定的風險。

當然,不管是否有必要提出索賠,承發(fā)包雙方都應當積極主動地積累和收集索賠相關證據、材料,以利于今后隨時都能應對變更或突發(fā)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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