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滿足凈高要求,機電施工挑戰(zhàn)結構極限,引起較大關注,很多同行詢問,他們這樣做,如果出問題了,而原設計單位參與驗收時候沒有看到,是原結構設計單位承擔責任,還是機電施工承擔責任?有依據可查不?有本作廢的規(guī)范:《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guī)范》GB50210-2001 第3.1.5條有規(guī)定,在沒有得到原結構設計單位出具的可行性報告,工程裝修擅自將原結構承重梁進行開孔穿管作業(yè),施工單位及房屋業(yè)主需承擔相關法律責任。但遺憾的是,《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標準 GB 50210-2018》沒有找到“施工單位及房屋業(yè)主需承擔相關法律責任”,改為如下規(guī)定:3.1.4 既有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設計涉及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時,必須在施工前委托原結構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或由檢測鑒定單位對建筑結構的安全性進行鑒定。3.3.4 未經設計確認和有關部門批準,不得擅自拆改主體結構和水、暖、電、燃氣、通信等配套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