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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關于印發(fā)《住宅工程防水施工和滲漏防治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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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關于印發(fā)《住宅工程防水施工和滲漏防治指南》的通知

各區(qū)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委,東城、西城、石景山區(qū)住房城市建設委,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開發(fā)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進一步加強防水工程質量管控,有效降低滲漏缺陷隱患,提升住宅工程品質,保障人民群眾利益,確保群眾買房放心、居住安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工程建設標準規(guī)定,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委制定了《住宅工程防水施工和滲漏防治指南》(以下簡稱《指南》),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組織落實,并按照下列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一、提高對住宅工程防水質量重要性的認識

  市、區(qū)兩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工程參建單位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fā)展思想,從住戶的切身感受出發(fā),進一步聚焦防水施工關鍵環(huán)節(jié)和滲漏突出問題,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認識提升住房工程防水質量的重要意義,以更高標準、更有效措施深入推進防水施工和滲漏防治工作,推進防水工程質量治理體系和能力現(xiàn)代化,確保防水工程不滴、不滲、不漏,讓人民群眾有實實在在的獲得感。

  二、加強《指南》的貫徹落實

  各建設、施工、監(jiān)理、檢測單位要加強《指南》的宣貫,健全防水施工質量控制體系,明確滲漏防治管理責任,進一步落實企業(yè)主體責任,筑牢建設、施工、監(jiān)理“鐵三角”防水質量治理體系,建立分工合作、互相監(jiān)督、互相促進的協(xié)同治理體系。

  三、加強質量責任落實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

  市、區(qū)兩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重點檢查建設、施工、監(jiān)理單位防水質量責任的落實情況,加強對防水工程施工質量及淋水、蓄水試驗工作的監(jiān)督抽查,對發(fā)現(xiàn)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進行查處,按相關記分管理辦法進行記分處理,并納入市場行為評價系統(tǒng)。

  本通知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

  2023年3月13日

  住宅工程防水施工和滲漏防治指南

1  總則

  1.0.1為規(guī)范住宅工程防水施工和滲漏防治工作,健全防水施工質量控制體系,明確滲漏防治管理責任,提高防水施工和滲漏防治全方位、全過程管理能力,保證住宅工程使用功能,提升住宅工程品質,制定本指南。

  1.0.2本指南適用于北京市行政區(qū)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住宅工程防水施工和滲漏防治工作。

  1.0.3住宅工程防水施工和滲漏防治工作,除應符合本指南外,尚應符合國家和北京市現(xiàn)行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

  
 2 編制依據

  2.1 相關法律法規(guī)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2《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

  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完善質量保障體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質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9〕92號)

  4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的通知(建質規(guī)〔2020〕9號)

  5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加強保障性住房質量常見問題防治的通知(建辦?!?022〕6號)

  6北京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等十二部門印發(fā)《關于完善質量保障體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質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京建發(fā)〔2020〕351號)

  7北京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關于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8〕22號)

  8北京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關于加強工程質量影像追溯管理的通知(京建發(fā)〔2021〕29號)

  9北京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關于加強建設工程“四新”安全質量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發(fā)〔2021〕247號)

  10北京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關于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安全首要責任的通知(京建發(fā)〔2021〕253號)

  11北京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單位委托質量檢測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22〕3號)

  12北京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關于加強住宅工程滲漏問題質量保修維修工作的通知(京建發(fā)〔2021〕360號)

  2.2 相關技術標準

  1《住宅設計規(guī)范》(GB 50096)

  2《住宅建筑規(guī)范》(GB 50368)

  3《建筑與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規(guī)范》(GB 55030)

  4《建筑與市政工程施工質量控制通用規(guī)范》(GB 55032)

  5《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guī)范》(GB 50210)

  6《地下防水工程質量驗收規(guī)范》(GB 50208)

  7《屋面工程質量驗收規(guī)范》(GB 50207)

  8《建筑節(jié)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GB 50411)

  9《裝配式混凝土建筑技術標準》(GB/T 51231)

  10《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guī)范》(GB 50108)

  11《屋面工程技術規(guī)范》(GB 50345)

  12《住宅室內防水工程技術規(guī)范》(JGJ 298)

  13《建筑外墻防水工程技術規(guī)程》(JGJ/T 235)

  14《外墻外保溫工程技術標準》(JGJ 144)

  15《房屋滲漏修繕技術規(guī)程》(JGJ/T 53)

  16《裝配式混凝土結構技術規(guī)程》(JGJ 1)

  17《廚房、廁浴間防水技術規(guī)程》(DB11/T 1811)

  18《居住建筑節(jié)能設計標準》(DB11/ 891)

  19《民用建筑節(jié)能門窗工程技術標準》(DB11/T 1028)

  20《裝配式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guī)程》(DB11/T 1030)

  21《建筑預制構件接縫密封防水施工技術規(guī)程》(DB11/T 1447)

  22《屋面防水技術標準》(DB11/T 1945)

  23《地下室防水技術規(guī)程》(DB11/T 367)

  24《建筑工程施工組織設計管理規(guī)程》(DB11/T 363)

  
3 基本規(guī)定

  3.0.1住宅工程防水施工質量控制和滲漏防治應堅持“系統(tǒng)管控、責任明確、全員參與、全過程控制”的工作方針。

  防水設計和施工應遵循“因地制宜、以防為主、防排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

  3.0.2住宅工程參建單位應健全防水施工質量控制和滲漏防治工作管理機制,建立防水施工質量管理體系,明確滲漏防控責任人及崗位職責,加強專項檢查和滲漏檢驗工作,建立質量責任追溯制度。

  3.0.3住宅工程參建單位應建立防水施工質量控制和滲漏防治工作制度,明確人員管理、技術管理、材料管理、分包管理、施工管理、資料管理和驗收管理等要求。

  3.0.4住宅工程防水應進行專項防水設計,應包含屋面防水、地下室防水、室內防水、外墻防水,明確防水等級、設防要求、工程防水構造及密封措施等相關內容。

  專項防水設計應包含對住宅工程易發(fā)生滲漏的部位和環(huán)節(jié)的深化設計,繪制節(jié)點構造詳圖或注明引用相關圖集編號,明確滲漏防治設計措施。

  地下工程防水設計工作年限不應低于工程結構設計工作年限,屋面工程防水設計工作年限不應低于20年,室內工程防水設計工作年限不應低于25年。

  3.0.5住宅工程選用的防水體系應充分考慮北京地區(qū)的氣候條件、水文地質、季節(jié)性施工等因素,優(yōu)先選用技術先進、工藝成熟、耐久性好、方便施工和檢驗的防水材料和做法。專項防水設計應充分考慮北京地下水位上升和極端天氣增多的因素,科學選取抗浮設防水位標高,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3.0.6鼓勵企業(yè)結合工程實際開展技術創(chuàng)新,加大對滲漏防控施工技術、工藝、材料的研發(fā)、改進、提升。積極推廣應用設計標準化、生產工廠化、施工裝配化和管理信息化的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

  3.0.7建設單位應對專項防水設計,以及防水工程采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的施工方案組織進行專家論證。

  3.0.8建設單位應要求設計單位在設計交底時,對使用的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有關要求作出具體詳細的說明,應對參建單位提出的圖紙問題進行書面答復,明確重要部位防水節(jié)點做法,并形成設計交底會議紀要。

  3.0.9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jiān)理單位相關人員進行圖紙會審,重點對圖紙是否存在不符合國家相關規(guī)范標準、不符合合同約定要求、設計深度不滿足材料采購和施工需求、住宅工程易發(fā)生滲漏的部位和環(huán)節(jié)(如裝配式外墻防水節(jié)點、季節(jié)原因對地下室防水的影響、外保溫墻體防滲漏等)是否進行深化設計、繪制節(jié)點構造詳圖或注明引用相關圖集編號、明確滲漏防治設計措施等問題進行會審,形成正式圖紙會審記錄。

  3.0.10住宅工程應選擇技術先進、工藝成熟、經工程實踐證明對滲漏防治有效的防水材料,應無毒、環(huán)保,不得使用國家和北京市明令淘汰及禁止使用的材料。防水材料與密封材料以及其他相關構造層材料等相鄰材料之間應具有相容性。

  3.0.11防水材料的耐久性必須滿足防水工程設計工作年限的要求。

  3.0.12防水材料宜一次性進場,進場時應隨帶產品合格證和出廠檢驗報告等質量證明文件,材料的品種、規(guī)格、型號、性能參數等應符合國家產品標準和設計要求。

  在質量證明文件核查和外觀質量檢查合格的基礎上,應按規(guī)定進行現(xiàn)場見證取樣檢驗。送檢樣品應從進場材料中取樣,取樣組批應符合規(guī)范要求,代表批量應與材料實際進場數量相一致。防水材料進場復驗不合格的,不得再次取樣復驗。取樣、標識、封樣和送檢全過程要錄制留存視頻影像資料。建設單位應抽查監(jiān)理單位材料見證復驗相關工作的視頻影像資料。

  3.0.13防水材料進場后,不同品種、規(guī)格的產品應分別堆放,貯存在陰涼通風處,避免日曬雨淋,嚴禁接近火源。防水涂料應防止碰撞,注意通風;防水卷材宜采取立放貯存、單層堆放,可平放貯存的堆放高度不應超過五層。

  3.0.14衛(wèi)生間防水施工應先做樣板間,外門窗、地下室、屋面、外墻等防水施工應先做工藝樣板。樣板間或工藝樣板應由建設單位組織監(jiān)理、施工單位進行驗收,必要時設計單位應參加驗收。施工過程中應嚴格按照樣板間或工藝樣板標準進行施工和驗收。

  3.0.15防水施工前應確認基層已驗收合格,基層質量應符合防水施工的要求。

  3.0.16鼓勵非明火防水層施工作業(yè),防水層施工作業(yè)時,應避免交叉作業(yè),保證施工安全。防水層施工完成后,應采取成品保護措施。對防水層施工可能產生影響的焊接作業(yè),應按相關規(guī)定辦理動火證,并由項目主要負責人員簽發(fā),取得動火證后方可作業(yè)。動火作業(yè)時應對相關防水層覆蓋阻燃保護,配備消防滅火器材,并設專人看火,周圍環(huán)境應采取保證防火安全措施。

  3.0.17防水工程施工的關鍵工序、細部節(jié)點及收口,以及淋水、蓄水的實體質量試驗環(huán)節(jié)應采取可視化追溯管理,按規(guī)定留存相關影像資料。

  3.0.18衛(wèi)生間的防水施工、外門窗和外墻等部位防滲漏應以戶內自然間為最小檢查單元,屋面、地下室等細部構造防滲漏應全數檢查,施工單位應與監(jiān)理單位協(xié)商制定各道工序的過程質量控制會簽確認表,作為防滲漏質量控制的原始記錄。

  3.0.19雨天、雪天、低溫環(huán)境或五級以上大風環(huán)境下,不應進行露天防水施工。

  3.0.20防水工程的淋水、蓄水試驗應嚴格執(zhí)行相關標準,不得弄虛作假。

  3.0.21防水工程施工完成后應按規(guī)定程序和組織方式進行質量驗收。檢驗批應由專業(yè)監(jiān)理工程師組織施工單位項目專業(yè)質量檢查員、專業(yè)工長等進行驗收;分項工程應由專業(yè)監(jiān)理工程師組織施工單位項目專業(yè)技術負責人等進行驗收。

  3.0.22防水工程驗收時,應核驗相關文件和記錄,包括:設計施工圖、圖紙會審記錄、設計變更文件;材料的產品合格證、質量檢驗報告、進場材料復試報告;施工方案;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含相關影像資料);工程質量檢驗記錄、滲漏水處理記錄;淋水、蓄水或水池滿水試驗記錄(含相關影像資料);施工記錄;質量驗收記錄。

4 主體質量責任與落實

  4.1 建設單位職責

  4.1.1建設單位依法對防水工程質量和滲漏防治工作承擔首要責任,組織各方認真開展安全質量測評。在項目立項論證等項目建設前期階段,建設單位要對防水工程質量做出承諾,確保不發(fā)生滲漏質量問題。

  4.1.2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科學合理確定工程建設工期,防水施工應充分滿足合理工藝時間要求,不得任意壓縮工期,不得因價格因素降低防水工程質量和滲漏防治工作要求。

  4.1.3建設單位應將滲漏防治內容納入施工和監(jiān)理招標文件,在評標中對施工單位和監(jiān)理單位的滲漏防治措施進行評審。

  4.1.4建設單位應明確各參建方防水施工和滲漏防治責任,組織相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落實滲漏防治措施,全面梳理項目防水滲漏防治的風險部位,從設計和施工方案、材料性能、工藝做法、施工組織、質量管理等方面,分析制定防水滲漏防治措施。

  4.1.5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勘察、設計單位合同履約管理,要求勘察、設計文件符合工程特點和合同要求,說明工程地質、水文和環(huán)境條件可能造成的工程質量風險,設計深度應符合施工要求,并應經過質量管理程序審批。

  4.1.6建設單位應要求設計單位做好建筑防水工程的各項專項設計并滿足施工要求,要求提供及時的現(xiàn)場技術服務,及時解決防水施工中出現(xiàn)的問題。

  4.1.7建設單位應要求設計單位在參加地基與基礎分部工程、主體結構分部工程和單位工程驗收時,對住宅工程防水施工和滲漏防治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確認,并將結果納入設計單位的工程質量檢查報告。

  4.1.8建設單位組織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制定住宅分戶驗收方案時,應將衛(wèi)生間、外門窗、外墻防滲漏驗收以自然間為單元納入分戶驗收方案,并組織實施。

  4.1.9建設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根據項目特點編制防水專項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的編制應符合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組織設計管理規(guī)程》(DB11/T 363)的要求,并應包含滲漏防治內容和具體措施。

  4.1.10建設單位應增加提高防水工程質量和滲漏防治工作的資金投入,督促施工單位使用優(yōu)質防水材料,采用可靠施工工藝。建設單位應將住宅工程滲漏防治發(fā)生的相關費用列入工程概預算。

  4.1.11建設單位不得降低住宅工程防水質量要求,不得擅自修改施工圖設計文件,不得明示或暗示設計單位或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標準,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防水材料。

  4.1.12除非改建項目只有防水改造工程一項施工內容,建設單位不得直接發(fā)包防水工程,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使用其指定的防水專業(yè)施工單位或防水材料。

  4.1.13建設單位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按照規(guī)定對防水材料進行見證檢驗。檢測項目和數量應符合抽樣檢驗要求。非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依據。

  4.1.14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組織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單位對住宅工程防水施工質量和滲漏防治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和驗收,并將檢查和驗收結果納入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4.1.15建設單位應定期回訪住宅工程防水施工和滲漏防治措施的實施效果,按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在工程質量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對所有權人履行質量保修義務。

  4.2 施工單位職責

  4.2.1施工單位是住宅工程防水施工質量和滲漏防治工作的直接責任單位,對住宅工程防水施工質量負責。施工單位應加強管理,責任到人,確保防水施工質量和滲漏防治效果。

  4.2.2施工單位應加強技術管理,施工組織設計中應明確防水施工質量和滲漏防治工作措施。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組織編制防水專項施工方案,并明確細部節(jié)點處理措施。對于規(guī)模較大項目,應區(qū)分地下室、衛(wèi)生間、外門窗、外墻、屋面等防水施工部位,分別編制施工方案。

  4.2.3防水工程專業(yè)施工單位應根據項目特點和合同約定,制定技能工人配備方案,其中中級工及以上占比應符合本市施工現(xiàn)場建筑工人配備標準。工程項目防水技能工人配備方案應報監(jiān)理單位審查后實施。

  4.2.4防水施工作業(yè)人員應進行施工技能培訓,并應保留培訓記錄,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防水施工作業(yè)。

  4.2.5施工單位應嚴格落實施工方案交底制度,防水專項施工方案交底應由方案編制人員或項目技術負責人向防水專業(yè)施工單位相關管理人員交底。防水專業(yè)施工單位管理人員應在防水層施工前,對作業(yè)人員進行施工作業(yè)技術交底。交底人員和被交底人員應在技術交底上簽字。

  4.2.6施工單位應按照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使用合格的防水材料,不得擅自修改設計,不得偷工減料。施工中發(fā)現(xiàn)設計圖紙有不明確做法或節(jié)點的,應及時提出,由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解決。

  4.2.7施工單位應在質量證明文件核查和外觀質量檢查符合要求的基礎上,按規(guī)定對防水材料進行隨機取樣、封樣和送檢,應確保試樣的真實性和代表性。復驗不合格的材料應及時退場,不得用于工程。

  4.2.8施工單位和防水專業(yè)施工單位在簽訂合同時應明確施工界面劃分、明確完成面的質量標準。防水層施工前,應進行工序交接檢查并形成記錄。

  4.2.9施工方案中應明確防水檢驗批各道工序的質量檢查點,并在施工方案交底時明確說明。施工單位質檢員應在檢查點的施工工序完成后進行自檢,并形成現(xiàn)場驗收檢查原始記錄,自檢合格后報監(jiān)理單位驗收,未經驗收合格不得進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4.2.10施工單位和防水專業(yè)施工單位應加強施工現(xiàn)場管理和成品保護。防水層施工完成后,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前,應進行工序交接檢查并形成記錄。后續(xù)工序施工不得損壞防水層,應采取防護隔離措施,防止成品污染或損壞。

  4.2.11施工單位應加強對已驗收合格尚未進行隱蔽防水層的巡視檢查,發(fā)現(xiàn)已驗收合格的防水層被破壞的,應及時進行修復,并重新組織驗收。

  4.2.12施工單位應按規(guī)定對涉及防水滲漏部位的關鍵工序、關鍵部位的隱蔽工程實行舉牌驗收,按規(guī)定做好檢驗批現(xiàn)場驗收檢查原始記錄、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及影像資料留存等工作,保證防水工程施工質量的可追溯性。

  4.2.13施工單位應將住宅工程防水施工質量和滲漏防治措施落實情況納入工程竣工報告。

  4.3 監(jiān)理單位職責

  4.3.1監(jiān)理單位對住宅工程防水施工質量和滲漏防治工作承擔監(jiān)理責任。項目監(jiān)理機構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技術標準和施工圖設計文件、監(jiān)理規(guī)劃等,對住宅工程防水施工實施全面質量控制。

  4.3.2項目監(jiān)理機構應根據建設工程監(jiān)理合同約定,堅持事前控制、過程控制和檢查驗收相結合的原則,制定和落實住宅工程防水滲漏防治的監(jiān)理工作措施,采用巡視、旁站、平行檢驗等方式實施監(jiān)理。

  4.3.3項目監(jiān)理機構應根據工程設計圖紙文件、施工組織設計和防水專項施工方案,對住宅工程防水易發(fā)生滲漏的部位進行分析,明確滲漏防治的關鍵工序和部位,以及質量控制重點難點,編制監(jiān)理實施細則。

  4.3.4防水工程開工前,項目監(jiān)理機構應審核防水專業(yè)施工單位資質。

  4.3.5項目監(jiān)理機構應在防水層施工前,檢查施工單位針對防水滲漏防治措施的分層次技術交底記錄,無交底記錄或記錄簽字不全的,不得進行施工作業(yè),技術交底檢查情況應記入監(jiān)理日志。

  4.3.6項目監(jiān)理機構應對防水材料進行進場驗收,確保其質量符合工程建設標準、設計文件要求和施工合同約定。防水材料未經進場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不得使用。項目監(jiān)理機構應當監(jiān)督施工單位將不合格的防水材料退出施工現(xiàn)場,并進行見證和記錄。

  4.3.7項目監(jiān)理機構應按有關規(guī)定對防水材料的取樣、制樣、標識、封樣的過程進行見證,做好見證記錄,對試樣的代表性、規(guī)范性、真實性承擔監(jiān)理責任。

  4.3.8項目監(jiān)理機構應在施工單位自檢合格的基礎上,對防水施工的隱蔽工程進行驗收,簽署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4.3.9監(jiān)理單位應加強對淋水、蓄水試驗過程和結果的檢查驗收,確保淋水、蓄水試驗的真實性和可靠性。

  4.3.10項目監(jiān)理機構應組織施工單位和防水專業(yè)施工單位對防水工程檢驗批、分項工程、子分部工程進行驗收,簽署檢驗批、分項工程、子分部工程驗收記錄。

  4.3.11監(jiān)理單位應在工程竣工預驗收合格后,將住宅工程防水施工和滲漏防治措施落實情況納入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4.4 檢測機構職責

  4.4.1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工程建設標準,在規(guī)定范圍內開展檢測活動。

  4.4.2檢測機構應獨立出具檢驗檢測數據和結果。檢測機構應對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對檢測結果不合格的報告嚴禁抽撤、替換或修改。

  4.4.3檢測機構嚴禁出具虛假檢測報告。


5 衛(wèi)生間滲漏防治

  5.1 技術要求

  5.1.1住宅衛(wèi)生間及其他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應設置防水層,排水順暢,裝飾面層坡向地漏處的排水坡度宜為1%~3%,嚴禁倒坡。

  5.1.2衛(wèi)生間樓地面結構宜為現(xiàn)澆鋼筋混凝土樓板。穿越樓板和墻面的管道宜設置防水套管,穿越樓板的防水套管應高出地面50mm,套管(管道)與結構交接處應采用細石混凝土或灌漿料等材料進行嚴密封堵,套管與管道間隙應采用防水密封材料嵌填密實。

  5.1.3衛(wèi)生間墻體設計為砌筑或條板墻體的,墻體根部除門洞外應做寬同墻厚、高出飾面層不小于200mm、混凝土強度等級不低于C20的混凝土反坎(翻邊),澆筑密實。

  5.1.4衛(wèi)生間防水找平層宜使用水泥砂漿,坡度不小于1%,厚度宜為10mm~20mm,抹平壓光,陰陽角宜做成圓弧形。

  5.1.5衛(wèi)生間地漏、大便器、管道根部、墻體陰陽角等部位與地面交接處,應設置防水附加層進行防水加強處理,設計單位應給出防水細部節(jié)點構造詳圖。防水附加層在平面和立面的延伸寬度不小于150mm。

  5.1.6衛(wèi)生間墻面應有防潮和局部防水措施,其中淋浴間墻面、砌體結構墻面的防水層高度距地面裝飾完成面不小于2000mm且不低于淋浴噴淋口高度,其他墻面防水層高度距地面裝飾完成面不小于300mm。未設置防水層的墻體部分(包括混凝土條板墻體和非混凝土結構墻體)宜設置防潮層,防潮材料宜采用防水砂漿、水泥基滲透結晶型防水涂料、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等。當防潮層與防水層采用不同材料時,材料應具有相容性,并應進行搭接處理,且搭接寬度不應小于100mm。

  5.1.7衛(wèi)生間防水層在門口處應水平延展,且向外延展的長度不小于500mm,向兩側延展的寬度不小于200mm。衛(wèi)生間門檻石下及兩側、門框邊應做防水處理。

  5.1.8衛(wèi)生間防水宜采用涂膜防水做法,選用的防水材料應具有良好的耐水性、耐久性和可操作性,相鄰材料之間應具有相容性。

  5.1.9衛(wèi)生間選用的防水材料應無毒、阻燃、環(huán)保,不得使用國家和北京市淘汰及限制使用的防水材料。

  5.2 過程控制

  5.2.1衛(wèi)生間防水施工前應進行圖紙會審和技術交底,明確防水構造做法、細部做法和技術要求,復雜節(jié)點應進行深化設計。施工單位應編制防水專項施工方案和其他相關施工方案,應在施工作業(yè)前進行質量及安全技術交底。

  5.2.2衛(wèi)生間樓地面結構混凝土應澆筑密實并養(yǎng)護到位,做好結構自防水措施,現(xiàn)澆混凝土結構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防水施工。

  5.2.3防水涂料進場應檢查標識、規(guī)格、型號、性能參數等是否符合產品標準和設計文件要求,核查涂料生產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產品合格證、出廠檢驗報告等質量證明文件是否齊全有效。在質量證明文件核查和外觀質量檢查合格的基礎上,按進場批次、驗收標準確定的組批原則和抽樣規(guī)定,進行現(xiàn)場隨機取樣、封樣、送檢和復試。

  5.2.4穿越衛(wèi)生間樓板的管道宜采用成品止水節(jié)或預埋套管方式安裝,防水層施工前應先安裝好預留設備與管道。穿越衛(wèi)生間墻面的管道及預埋件,應在防水施工前安裝并應固定牢固。施工單位應做好工序交接檢查,并保留交接檢查記錄。

  5.2.5防水找平層應符合設計要求,基層表面應堅實、平整、干凈,無起砂、裂縫、浮漿、空鼓、松動、凹凸不平等缺陷。防水找平層可采用1:3水泥防水砂漿,陰陽角部位宜做成圓弧形。

  5.2.6衛(wèi)生間防水層施工時,應先在陰陽角、管道根部等節(jié)點做防水附加層,附加層材料及做法應與防水層相同,或按設計要求并按經審批的施工方案處理。

  5.2.7衛(wèi)生間防水施工時應保證有足夠的照明及通風,環(huán)境溫度應符合設計和施工工藝要求,防水施工過程中不得對環(huán)境造成污染。衛(wèi)生間環(huán)境溫度不低于5℃方可進行涂膜防水施工。

  5.2.8衛(wèi)生間防水施工應做好地漏或排水口的防護,防止雜物堵塞。涂膜防水層未干時嚴禁上人,做好成品保護。涂膜完全固化成膜并經檢驗合格、第一次蓄水試驗合格后及時做防水保護層,在保護層未達到設計強度之前任何與防水作業(yè)無關的人員不得進入衛(wèi)生間區(qū)域。必要時應進行封閉管理,以防止上人過早或其他專業(yè)施工對已完成的防水層造成破壞。

  5.2.9衛(wèi)生間裝飾面層施工時,施工單位應做好交接檢查記錄,不得剔鑿、破壞防水層,面層排水坡度應符合設計和驗收規(guī)范要求。

  5.3 質量驗收

  5.3.1住宅衛(wèi)生間的防水工程,應按每個自然間分別對防水找平層、防水附加層、防水層進行逐一檢查驗收,并嚴格按規(guī)定做一次蓄水試驗和二次蓄水試驗,兩次蓄水試驗最終無滲漏方可正式驗收為合格。

  5.3.2防水找平層應進行工序交接檢查和隱蔽工程驗收。施工單位應與防水專業(yè)施工單位一起對每個自然間防水找平層進行全數檢查,檢查合格后雙方簽認交接檢查記錄,并報監(jiān)理單位進行隱蔽工程檢查,經共同檢查驗收合格的,各方應簽認隱蔽工程驗收記錄。防水找平層驗收應包括下列內容:

  1管道根部、地漏及預埋件與結構層交界部位處理符合設計和施工方案要求;

  2基層找平層、排水坡度及地漏周邊排水坡度應符合設計要求,地面無積水現(xiàn)象;

  3結構層表面符合設計和防水施工要求,無孔洞、蜂窩麻面、縫隙、疏松、起砂等缺陷,無浮漿;

  4防水附加層及防水層施工前基層應干燥,基層含水率符合施工工藝和產品使用要求。

  5.3.3每個自然間防水附加層施工完成后,施工單位、防水專業(yè)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應對防水附加層進行全數檢查。經檢查驗收合格的,各方應簽認防水附加層現(xiàn)場驗收檢查原始記錄和隱蔽工程驗收記錄。防水附加層驗收應包括下列內容:

  1管道與套管間應用防水密封材料嵌填嚴密、粘結牢固、表面平整,不得有開裂、鼓泡現(xiàn)象;

  2衛(wèi)生間地漏處防水做法,應按設計節(jié)點構造詳圖或深化設計要求處理;

  3防水附加層與基層之間應結合牢固,無空鼓;

  4防水附加層涂膜厚度、延伸寬度符合設計和施工方案要求。

  5.3.4每個自然間防水層施工完成后,施工單位、防水專業(yè)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應對防水層進行全數檢查,經檢查驗收合格的,各方應簽認防水層現(xiàn)場驗收檢查原始記錄,以及衛(wèi)生間防水工程施工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防水層驗收應包括下列內容:

  1涂料應按施工方案確定的施工工藝涂刷,應薄涂、多遍涂刷,涂層厚度應均勻;

  2不得有漏刷或堆積現(xiàn)象,前后兩遍涂膜施工的涂刷方向應相互垂直;

  3防水層與基層、附加層之間應結合牢固,各層之間無空鼓;

  4防水層涂膜厚度、涂刷高度符合設計和施工方案要求;

  5防水層施工完成后,監(jiān)理單位應對涂膜防水層厚度進行平行檢驗并做好記錄。

  5.3.5衛(wèi)生間防水層施工完成后,應進行不少于 24h 的第一次蓄水試驗,蓄水高度最淺處不應小于20mm。蓄水封堵時應在排水管道內部采用密封物體進行封堵,不得在排水口上部粘貼密封材料。蓄水試驗合格、經確認無滲漏后,施工單位、防水專業(yè)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應簽認防水工程蓄水試驗檢查記錄。

  5.3.6衛(wèi)生間保護層或裝飾面層施工完成后,應進行不少于 48h 的第二次蓄水試驗,蓄水高度最淺處不應小于20mm。蓄水封堵時應在排水管道內部采用密封物體進行封堵,不得在排水口上部粘貼密封材料。第二次蓄水試驗合格、經確認無滲漏后,施工單位、防水專業(yè)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應簽認防水工程蓄水試驗檢查記錄。

  5.3.7衛(wèi)生間裝飾面層施工完成后,監(jiān)理單位應組織施工單位、防水專業(yè)施工單位使用測繪工具全數檢查衛(wèi)生間地面排水坡向、坡度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并采用淋水方法檢驗排水是否通暢。

  
6 外門窗滲漏防治

  6.1 技術要求

  6.1.1外門窗安裝宜采用附框,附框宜選用具有自保溫性能的材料,外墻或窗口的保溫層應覆蓋附框。外門窗框或附框與墻體之間應采取密封、防水、保溫措施。

  6.1.2住宅外門窗應采取防止室外雨水侵入的措施。設計文件應明確窗附框設置、外窗型材、物理性能指標、外窗臺泄水坡度、外窗洞口上部滴水線(槽)做法等要求和細部構造。

  6.1.3住宅外門窗施工前應進行深化設計,組合窗拼樘料應進行抗風壓變形驗算。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應審核批準門窗加工深化設計。

  6.1.4外門窗選用五金配件的型號、規(guī)格和性能應符合國家現(xiàn)行標準和設計要求,平開門窗扇的鉸鏈、螺栓或撐桿等應選用不銹鋼或銅等耐腐蝕金屬材質。外門窗密封條應選用橡膠密封條或三元乙丙密封條,不得使用淘汰的高填充軟PVC密封條和再生膠密封條。

  6.1.5外窗設計為推拉窗時,窗扇應有防止從室外側拆卸裝置和防脫落措施。

  6.1.6住宅外窗開啟扇下框部位應設10mm寬排水孔,外窗臺抹灰時,灰口四周應壓住窗框10mm左右,但不得遮蓋排水孔。

  6.1.7現(xiàn)澆混凝土結構外窗洞口周邊宜涂刷1.0mm水泥基防水涂料層,涂刷范圍應為窗臺及窗臺上反300mm,自窗框或附框外到外墻陽角之外不小于50mm。

  6.1.8外窗安裝應牢固,固定點距窗框角部的距離不大于150mm,其余部位固定點間距不大于500mm,且均勻分布。固定點材料可采用長腳膨脹螺栓穿透型材固定窗框安裝,并應采取防止?jié)B漏和電化學腐蝕措施。

  6.1.9窗框與結構交接面的表面密封應采用硅酮耐候密封膠。

  6.1.10外窗洞口上部應做滴水線(槽),外窗臺下口應內高外低,向外坡度不小于5%,內外窗臺高低差不小于20mm。窗臺排水坡度與內外高低差宜在墻體結構施工時成形,或采取其他符合規(guī)范要求的解決方案,不得削弱外墻保溫構造。

  6.1.11老舊小區(qū)改造項目既有建筑更換外窗時,外窗安裝位置應結合外墻保溫厚度安裝,不得居外安裝或騎占保溫層安裝。陽臺窗安裝在陽臺欄板上時,洞口上部需預留滴水槽或滴水線,窗臺設向外的流水斜坡。洞口上部無法做滴水線時,窗上口應增加披水板或窗扇披水條。

  6.2 過程控制

  6.2.1門窗加工前,施工單位和門窗加工單位應對結構預留洞口尺寸進行復核,并辦理中間交接驗收,形成交接檢查記錄。

  6.2.2窗洞口結構間隙在15mm~50mm范圍的,應采用1:2水泥砂漿掛網抹灰收口,間隙大于50mm的應進行基層處理后采用C20細石混凝土收口。

  6.2.3外門窗加工期間,施工單位對加工質量可采取不定期抽查和定期巡查措施,抽查5%,不少于3件外窗,確保門窗質量符合設計圖紙和規(guī)范要求。

  6.2.4外窗安裝應先做樣板窗,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門窗安裝單位應對外窗材質、尺寸、保溫防水節(jié)點做法、外窗框固定點設置、窗框四周填嵌防腐密封、滴水線(槽)、窗臺下口坡度等細部做法進行確認。樣板窗通過驗收確認后方可開始大面積安裝。

  6.3 質量驗收

  6.3.1住宅外門窗安裝施工完成后,施工單位應抽樣進行淋水試驗,抽樣數量不應少于10%,淋水試驗選取的位置應具有隨機性、代表性和均勻性。淋水試驗合格后,對外窗氣密性能、水密性能進行現(xiàn)場實體檢測。

  6.3.2住宅外門窗安裝施工完成后,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門窗安裝單位應進行驗收,驗收內容包括外窗窗臺排水坡度、窗洞口滴水槽(線)、窗體泄水孔及窗周邊膠縫等,驗收合格的,填寫驗收記錄確認驗收結果。

  6.3.3外窗使用過程中發(fā)現(xiàn)滲漏的,要查明滲漏原因,制定維修方案,及時進行維修。

  
7 外墻滲漏防治

  7.1 技術要求

  7.1.1外墻應進行整體防水設計,按規(guī)定設置防水層。施工圖設計文件應明確外墻防滲漏做法,應有節(jié)點構造詳圖,或注明引用標準圖集號與節(jié)點編號。

  外墻保溫工程應進行專項設計,確保保溫層、裝飾層與結構的可靠連接,防止脫落和開裂。

  7.1.2施工圖設計文件應明確裝配式結構外墻接縫防滲漏細部構造做法,合理選用構造防水、材料防水相結合的防排水設計,所選用的接縫材料及構造應滿足防水、防滲、抗裂、耐久等要求;接縫材料應與外墻板具有相容性。宜優(yōu)先選用具有子母或企口防水構造的預制外墻構件。

  7.1.3老舊小區(qū)改造工程中,外墻防滲漏應與保溫節(jié)能統(tǒng)一設計。

  7.1.4外墻不同材料交界面應采用增加后熱鍍鋅鋼絲網或玻纖網格布等進行抗裂處理,施工圖設計文件應明確后熱鍍鋅鋼絲網和玻纖網格布等與結構的可靠固定做法,固定點間距不大于 300mm,搭接寬度不小于150mm。外墻采用混凝土空心砌塊或加氣混凝土砌塊砌筑的,應滿掛后熱鍍鋅鋼絲網或玻纖網格布,掛網搭接寬度不小于150mm,固定點間距不大于300mm,宜梅花型布置。

  7.1.5外墻雨落管和錨固件四周應用防水砂漿或密封膠等做密封處理。

  7.1.6穿過外墻的空調管道、排油煙管道等,宜在墻體施工過程中預留孔道,并應形成3%~5%內高外低的坡度。

  7.1.7剪力墻模板對拉螺栓洞口封堵前必須將塑料套管外端至少50mm進行擴口粉碎,并用不低于1:2干硬性預拌砂漿進行封堵,外端采用水泥砂漿突出墻面3mm~5mm做直徑40mm灰餅,或涂刷1mm厚自洞口中心半徑不小于75mm聚合物防水涂料處理。

  7.1.8混凝土結構外墻的腳手架連接點、懸挑腳手架穿墻工字鋼或型鋼洞、塔吊附著點、施工電梯附著點等孔洞的處理應符合施工方案要求。當孔洞直徑<100mm時,可采用摻加防水劑的干硬性水泥砂漿分次封堵;當孔洞直徑≥100mm時,應采用摻加防水劑的細石混凝土封堵。

  7.1.9砌體結構外墻孔洞處理應符合施工方案要求。當孔洞直徑≤100mm時,應采用摻加防水劑的細石混凝土封堵密實。當孔洞直徑>100mm時,應用強度等級不小于C20混凝土塊封堵,四周用預拌砂漿嵌填密實。

  7.1.10凸出外墻面的線條、空調板、雨篷、外掛樓梯等伸入砌筑墻體內的部位,應設置鋼筋混凝土防滲漏上翻邊,翻邊高度應符合設計要求;設計無要求時,防水翻邊高度不應小于250mm,并與上述構件整體澆筑。

  7.2 過程控制

  7.2.1外墻抹灰施工后熱鍍鋅鋼絲網或玻纖網格布等掛網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應按規(guī)定報驗并形成進場驗收記錄表;網的搭接寬度、固定做法、固定間距應符合設計和施工方案要求。

  7.2.2裝配式外墻板接縫的防水性能應符合設計要求。施工過程中應檢查基層處理情況,嵌填密封材料應飽滿、平整、密實、無縫隙,表面應光滑、不得有裂縫,接口處厚度和顏色應一致,并應符合設計要求。外墻板接縫的現(xiàn)場淋水試驗應在精裝修施工前完成。

  7.2.3外墻施工前,施工單位和監(jiān)理單位應對戶內對拉螺栓洞口、腳手架連接點、懸挑腳手架穿墻槽鋼洞、塔吊附著點、施工電梯附著點等穿墻孔洞進行清點確認;施工過程中,應對照施工方案對施工工藝是否符合要求進行檢查。

  7.2.4老舊小區(qū)改造的外墻外保溫施工前,應檢查墻體表面有無滲漏孔洞或縫隙,應先對有滲漏風險的部位進行防滲漏處理,經檢查合格后方可進行保溫施工。

  7.3 質量驗收

  7.3.1外墻抹灰前應對掛網進行隱蔽工程驗收,驗收內容包括搭接寬度、固定做法、固定點位置及間距、保護層是否符合相關規(guī)范標準和設計要求,并形成隱蔽驗收記錄。

  7.3.2穿墻孔洞處理完成后,監(jiān)理單位、施工單位應組織隱蔽工程驗收,驗收內容包括孔洞基層處理、封堵材料、嵌填密實及其他防滲漏措施執(zhí)行情況,并形成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和現(xiàn)場檢查原始記錄。

  7.3.3凸出外墻面的線條、空調板、雨篷等部位的鋼筋混凝土防滲漏上翻邊高度和板表面排水坡向、坡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7.3.4使用過程中發(fā)現(xiàn)外墻滲漏的,要查明滲漏原因,制定維修方案,及時進行維修。


8 屋面滲漏防治

  8.1 技術要求

  8.1.1屋面防水工程應根據建筑物的性質、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以及防水層耐用年限等確定防水等級,并應按等級要求進行專項防水設計。

  8.1.2屋面工程所用防水材料應符合環(huán)保要求,除局部節(jié)點外,屋面防水宜選擇卷材防水。防水卷材應有產品合格證和性能檢測報告等質量證明文件,進場使用前應進行外觀質量檢查,并按照規(guī)定進行見證取樣檢驗。高聚物改性瀝青防水卷材還應進行耐熱度復試。檢驗不合格的材料不得用于工程。

  8.1.3屋面找坡應滿足設計排水坡度要求,結構找坡不應小于3%,材料找坡宜為2%;檐溝、天溝縱向找坡不應小于1%,溝底落差不得超過200mm。找坡層最薄處厚度不宜小于20mm。

  8.1.4高聚物改性瀝青防水卷材圓弧半徑宜為50mm,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圓弧半徑宜為20mm。水落口周圍直徑500mm 范圍內排水坡度不應小于 5%,伸出屋面管道的找平層應抹出高度不小于30mm的排水坡。

  8.1.5對容易發(fā)生較大變形影響、容易受到破壞和易老化的細部節(jié)點部位,如檐口、檐溝和天溝、女兒墻和山墻、水落口、變形縫、伸出屋面管道、屋面出入口、反梁過水孔、設施基座、屋脊、屋頂窗等部位,設計單位均應明確細部構造做法。

  8.1.6在坡度較大和垂直面上粘貼防水卷材時,應對防水卷材固定方式及固定點密封方法進行說明。

  8.1.7對于有高低跨的屋面,當高跨屋面為無組織排水時,低跨屋面受水沖刷的部位應加鋪一層卷材,并應設40mm~50mm厚、300mm~500mm寬的C20細石混凝土保護層;當高跨屋面為有組織排水時,水落管下應加設水簸箕。

  8.1.8屋面防水層應有保護層,上人屋面保護層可采用塊體材料、細石混凝土等材料,不上人屋面保護層可采用淺色涂料、鋁箔、礦物粒料、水泥砂漿等材料。

  8.1.9當屋面設計為種植屋面時,防水層應滿足一級防水等級設防要求,且必須至少設置一道具有耐根穿刺性能的防水材料。耐根穿刺防水材料應符合耐根穿刺性能要求。

  8.1.10在屋面上安裝太陽能熱水、光伏系統(tǒng)時,應與建筑工程統(tǒng)一規(guī)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太陽能熱水、光伏系統(tǒng)支架應與主體結構牢固連接,連接處應進行防水細部節(jié)點設計。

  8.1.11在屋面上增加設施時,應進行防水節(jié)點設計并進行相應的防水處理。

  8.1.12老舊小區(qū)改造工程涉及屋面工程時,設計單位應結合屋面現(xiàn)有實際條件進行針對性設計,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設計文件要求進行施工。改造后的屋面檐口、檐溝、天溝、泛水、變形縫和伸出屋面管道等細部構造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的有關規(guī)定,設計單位應明確上述部位的節(jié)點詳圖并提出解決方案。

  8.1.13屋面工程應建立管理、維修、保養(yǎng)制度。屋面排水系統(tǒng)應保持暢通,防止水落口、檐溝、天溝堵塞和積水。每年應對建筑物屋面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在雨季、冬季前進行檢查并清掃,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維修。

  8.2 過程控制

  8.2.1細部構造需進行深化設計的,施工單位深化后需經設計單位確認。屋面所有細部構造做法需由施工單位向防水專業(yè)施工單位進行技術交底,并形成交底記錄。

  8.2.2屋面工程每道工序完成后應及時采取保護措施。屋面保溫層和防水層完工后,不得進行鑿孔、打洞或重物沖擊等有損屋面的作業(yè)。

  8.2.3冷粘法和熱粘法防水卷材施工環(huán)境溫度不宜低于5℃。

  8.2.4卷材防水層基層應堅實、干凈、平整,應無孔隙、起砂和裂縫。基層的干燥程度應符合所選防水卷材的工藝要求。施工單位和防水專業(yè)施工單位應明確基層交界面和完成面的界面劃分。卷材防水層的基層與突出屋面結構的交接處,以及基層的轉角處,找平層均應做成圓弧形,且應整齊平順。

  8.2.5找平層應在水泥初凝前壓實抹平,水泥終凝前應進行二次壓光,并應及時取出分格條。找平層養(yǎng)護時間不得少于7d,找平層表面不得出現(xiàn)裂縫、空鼓等,避免影響防水層的粘貼質量。

  8.2.6板狀材料保溫層施工基層應平整、干燥、干凈,相鄰板塊應錯縫拼接,分層鋪設的板塊上下層接縫應相互錯開,錯縫間距不小于1/3板塊,板間縫隙應采用同類材料嵌填密實。采用干鋪法施工時,板狀保溫材料應緊靠在基層表面上,并應鋪平墊穩(wěn);采用粘結法施工時,膠粘劑應與保溫材料相容,板狀保溫材料應貼嚴、粘牢,在膠粘劑固化前不得上人踩踏。施工單位和防水專業(yè)施工單位應明確保溫層交界面和完成面的界面劃分,并辦理交接檢查記錄。

  8.2.7伸出屋面的管道、設備或預埋件等,應在保溫層和防水層施工前安設完畢。卷材防水層施工時,應先進行女兒墻和山墻、水落口、變形縫、伸出屋面管道、屋面出入口、設施基座等部位細部附加層施工,然后由屋面最低標高向上鋪貼。

  8.2.8塊體材料、水泥砂漿、細石混凝土等防水保護層表面坡度應符合設計要求,不得有積水現(xiàn)象。施工單位和防水專業(yè)施工單位應明確防水層交界面和完成面的界面劃分,并辦理交接檢查記錄。

  8.2.9排汽管應作好防水處理。屋面排汽構造施工時,排汽道及排汽孔均不得被堵塞;屋面縱橫排汽道的交叉處可埋設金屬或塑料排汽管,排汽管宜設置在結構層上,穿過保溫層及排汽道的管壁四周應打孔。

  8.2.10穿過屋面結構的豎向管道須埋設加焊止水環(huán)的套管,套管底部與屋面板底面持平,頂部高出屋面不小于250mm,套管與管道間嵌填彈性防水密封材料。

  8.3 質量驗收

  8.3.1屋面防水基層應由施工單位和防水專業(yè)施工單位進行交接驗收,驗收合格后通知監(jiān)理單位進行隱蔽工程驗收。驗收內容包括屋面坡度合格、突出屋面結構根部處理密實、找平層無起砂裂縫空鼓、陰角和陽角處抹圓弧合格等。驗收內容還應包括檐口、檐溝和天溝、女兒墻和山墻、水落口、變形縫、伸出屋面管道、屋面出入口、反梁過水孔、設施基座、屋脊、屋頂窗等細部是否符合規(guī)范要求。

  8.3.2施工單位、防水專業(yè)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應在防水附加層完成后進行隱蔽工程驗收。

  8.3.3施工單位、防水專業(yè)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應在每層防水層施工完成后進行隱蔽工程驗收。

  8.3.4屋面防水應做分項工程驗收。驗收內容包括防水保護層施工質量符合規(guī)范和設計要求、防水細部做法符合規(guī)范要求、水落口有扣蓋、出屋面構筑物防雨構造符合設計要求、隱蔽工程驗收記錄、現(xiàn)場檢查原始記錄和影像資料齊全。施工單位、防水專業(yè)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應參加防水分項工程驗收。

  8.3.5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后,應進行觀感質量檢查和雨后觀察或淋水、蓄水試驗,采用雨后觀察的,雨量應達到中雨或以上級別,試驗屋面不得有滲漏和積水現(xiàn)象。檐溝、天溝、雨水口等應進行蓄水試驗,其最小蓄水高度不應小于20mm,蓄水時間不應少于24h。坡屋面工程采用2h噴淋試驗,尤其對老虎窗等出屋面部位要噴淋到位。試驗后應填寫雨后觀察記錄或屋面淋水、蓄水記錄。


9 地下室滲漏防治

  9.1 技術要求

  9.1.1地下室防水設計需根據環(huán)境變化,考慮地下水位上升影響,合理確定防水等級。施工前應進行勘察說明、設計交底、圖紙會審,并應保留記錄。

  9.1.2地下室底板、外墻和車庫頂板應采用抗?jié)B混凝土,其中車庫頂板厚度不應小于200mm,地下室外墻厚度不應小于250mm。

  9.1.3地下室外墻鋼筋設計應細徑密排,至少雙層雙向。當鋼筋保護層厚度大于40mm時,應采取增加鋼絲網片等措施,提高保護層抗裂性能。

  9.1.4設計圖紙應明確地下室外墻防水收口節(jié)點做法。施工單位應在施工方案中明確防水收口施工工藝。立面防水層收口部位應高于室外地坪高度為500mm,收口部位應收于側墻凹槽內或釘金屬壓條,并嵌防水密封膠。

  9.1.5設計圖紙應明確地下室電纜管溝從室外進入室內細部構造的防水加強措施及電纜管溝內部連通室內的防水封堵措施,并明確管溝排水措施。施工單位應結合設計細部節(jié)點詳圖要求,在施工方案中明確具體做法。

  9.1.6設計圖紙應明確地下室變形縫、后澆帶、預留通道接頭部位接縫處,中埋式止水帶、止水條等細部做法,外側宜增設外貼式止水帶。

  9.1.7設計圖紙應明確出入口節(jié)點、外幕墻與地下室外墻防水交接節(jié)點、外墻挑板底下表面標高與室外地坪高差小于500mm部位(陽臺板、空調板、飄窗板)等防水節(jié)點做法。

  9.1.8地下室穿墻套管、預埋件應焊接止水翼環(huán),設計單位應明確套管與管道之間的密封處理做法。

  9.1.9設計圖紙應明確地下工程樁頭和地下室底板坑、池等部位防水處理措施。施工單位應結合設計要求在施工方案中明確防水節(jié)點做法。

  9.1.10地下室基礎底板、外墻、頂板的防水層宜使用相同材料,當使用不同材料時,設計文件中應明確兩種材料搭接的細部構造。施工前對地下室基礎底板和外墻,外墻和下地室頂板搭接部位的防水施工應制定有針對性的施工質量保證措施,加強過程質量控制。

  9.1.11地下室外墻防水保護層應設計為硬質材料,不得使用保溫板材代替。當采用砌體保護時,砌筑高度宜控制在回填作業(yè)面1.5m范圍內。空間狹窄、不宜人工夯填的肥槽,應使用滿足強度要求的預拌流態(tài)材料回填。

  9.1.12地下車庫種植頂板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種植頂板應為現(xiàn)澆防水混凝土,應進行結構找坡,找坡方向應按照排水分區(qū)設計;

  2種植頂板厚度不應小于250mm,設計應說明裂縫預防措施及出現(xiàn)裂縫的處理措施;

  3耐根穿刺防水層表面應設置保護層,保護層與防水層之間應設置隔離層,并明確隔離層材質及做法;

  4排(蓄)水層應根據滲水性、蓄水量、穩(wěn)定性、抗生物性和碳酸鹽含量等因素進行設計;排(蓄)水層應設置在保護層上面,并應結合排水溝分區(qū)設置。

  9.1.13地下室外墻發(fā)生滲漏宜采用壓力注漿封堵,地下室頂板發(fā)生滲漏的,施工單位應與監(jiān)理單位和設計單位協(xié)商滲漏處理方案。

  9.2 過程控制

  9.2.1地下室抗?jié)B混凝土的坍落度和保水性等和易性指標應滿足施工要求???jié)B混凝土試件應留存視頻資料,視頻資料應清晰反映混凝土試件在施工過程中取樣地點、制作過程、送樣交接過程、試件編號、成型日期、混凝土強度等級、取樣人和見證人等信息。

  9.2.2地下室車庫基礎底板與樓座基礎底板高低跨連接部位施工縫的防水處理按設計明確的措施進行施工,止水鋼板等應居中設置。

  9.2.3地下室底板、外墻和頂板的混凝土施工時,必須進行施工方案和作業(yè)交底,加強施工過程的巡視檢查,混凝土澆筑不得漏振,同時應密切關注氣溫變化對混凝土強度成長的影響,確保混凝土澆筑密實,減少裂縫發(fā)生,有效達到混凝土自防水功能。

  9.2.4地下室防水卷材進場時,應核查生產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等資質文件、進場材料的型式檢驗報告、進場批產品的出廠檢驗報告、產品合格證等質量證明文件。在質量證明文件核查和外觀質量檢查合格的基礎上,應進行現(xiàn)場見證取樣檢驗,取樣組批應符合規(guī)范要求,底板、側墻及頂板用的防水卷材進場時間間隔較大時宜單獨組批。

  9.2.5地下室防水基層應干凈、平整、干燥,陰陽角應做成圓弧角或45°坡角,其尺寸應根據卷材品種確定;基層應涂刷基層處理劑,當基層面潮濕時,應涂刷濕固化型膠粘劑或潮濕界面隔離劑;在轉角處、變形縫、施工縫、穿墻管等部位應鋪貼卷材加強層,加強層寬度不應小于500mm。

  9.2.6地下室鋪貼卷材嚴禁在雨天、雪天、五級及以上大風天氣施工;冷粘法、自粘法施工的環(huán)境溫度不宜低于5℃,熱熔法、焊接法施工的環(huán)境溫度不宜低于-10℃。

  9.2.7地下室施工縫施工應采取以下措施預防滲漏:

  1地下室外墻施工縫澆筑混凝土前,應將其表面清理干凈,再涂刷混凝土界面處理劑或水泥基滲透結晶型防水涂料,并應及時澆筑混凝土;

  2地下室施工縫采用遇水膨脹止水條、中埋式止水帶、外貼式止水帶時,應定位準確、固定牢靠;

  3在施工縫處繼續(xù)澆筑混凝土時,已澆筑混凝土強度不應小于1.2MPa。

  9.2.8地下室變形縫施工應采取以下措施預防滲漏:

  1變形縫處混凝土厚度不應小于300mm;

  2中埋式橡膠止水帶應埋設在變形縫橫截面的中部,其中間空心圓環(huán)應與變形縫的中心線重合。止水帶接縫宜為一處,應設在邊墻較高處,不得設在結構轉角處,接頭宜采用熱壓焊接;

  3嚴禁在橡膠止水帶的中心圓環(huán)處穿孔;

  4金屬止水帶宜折邊,連接接頭應焊縫飽滿、表面平整。

  9.2.9地下室變形縫與施工縫均用外貼式止水帶(中埋式止水帶)時,其相交部位宜采用十字配件。變形縫用外貼式止水帶的轉角部位宜采用直角配件。

  9.2.10地下室后澆帶應采取以下措施預防滲漏:

  1后澆帶應采用補償收縮混凝土,后澆帶混凝土的抗?jié)B和抗壓強度等級不應低于兩側混凝土;

  2后澆帶澆筑混凝土時,應先鋪設與混凝土同強度等級的去石水泥砂漿,并及時澆筑混凝土且振搗密實,加強養(yǎng)護。應一次澆筑完成,養(yǎng)護時間不少于28d。

  9.2.11地下室外墻穿墻管應采取以下措施預防滲漏:

  1穿墻管應在澆筑混凝土前預埋,止水環(huán)與管應滿焊密實;

  2對于穿墻管伸出外墻的部位,應采取措施防止回填土將管體損壞。

  9.2.12防水保護層及隔離層應按照設計圖紙施工,地下室外墻防水保護層采用砌筑時應注意控制砌筑高度,肥槽及時分層回填夯實,應確保首層陽臺板、空調板、飄窗板等下部的回填土密實。

  9.3 質量驗收

  9.3.1地下防水工程應對下列部位作好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1防水層的基層;

  2防水層和附加防水層;

  3施工縫、變形縫、后澆帶等接縫防水構造;

  4地下室外墻的管墻管、埋設件、預留通道接頭、樁頭等節(jié)點防水構造;

  5基坑的回填。

  9.3.2防水混凝土結構施工完畢后,其他防水層施工或項目驗收前,應對防水混凝土結構的裂縫、孔洞、不密實等影響防水功能的瑕疵進行處理修復,確保防水混凝土結構達到不滲不漏。

  9.3.3地下室底板防水基層應進行工序交接驗收,施工單位應對關鍵部位防水基層進行全數檢查,防水專業(yè)施工單位管理人員應參加交接檢查,檢查合格后報監(jiān)理單位驗收。地下室防水基層驗收應包括下列內容:

  1集水坑、電梯基坑、防水導墻陰陽角處理符合規(guī)范和施工方案要求;

  2基層應干凈、平整,不空鼓、起砂;

  3基層含水率符合防水施工工藝要求。

  9.3.4地下室底板防水附加層施工完成后,應對防水附加層進行全數檢查,施工單位、防水專業(yè)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應參加檢查。防水附加層驗收應包括下列內容:

  1界面劑涂刷均勻,不應有漏刷、堆積、起皮、起泡等現(xiàn)象;

  2后澆帶部位的防水附加層寬度、位置、搭接長度應符合設計和規(guī)范要求;

  3集水坑、電梯基坑、防水導墻陰陽角處附加層寬度、位置、搭接長度應符合設計和規(guī)范要求。

  9.3.5地下室底板防水層施工完成后,應按照檢驗批進行檢查,施工單位、防水專業(yè)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應參加檢查驗收。地下室底板防水層驗收應包括下列內容:

  1卷材防水層施工鋪貼方向、搭接長度、上下層和相鄰兩幅卷材接縫搭接應符合規(guī)范和施工方案要求;

  2搭接接縫牢固、嚴密,不應扭曲,采用滿粘法施工時卷材不應有起泡、空鼓。

  9.3.6后澆帶、變形縫、施工縫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地下室施工縫澆筑混凝土前,應將其表面浮漿和雜物清除,界面處理完成;

  2地下室施工縫采用的止水措施,應定位準確、固定牢靠;

  3選用的遇水膨脹止水條應具有緩脹性能,凈膨脹率符合規(guī)范要求。

  9.3.7地下室外墻穿墻管、預埋件、預留通道接頭、樁頭等細部處理,防水基層應進行工序交接驗收,施工單位應對細部防水基層進行全數檢查,防水專業(yè)施工單位管理人員應參加交接檢查,并報監(jiān)理單位檢查驗收。地下室外墻防水基層驗收應包括下列內容:

  1地下室外墻穿墻螺栓應清理干凈,不應突出墻面,清理螺栓后坑洞修補平整,墻面漲模部位剔鑿修補平整;

  2穿墻管、預埋件、預留通道接頭部位快易收口鋼絲網剔鑿干凈、修補平整;

  3樁頭部位清理干凈、剔鑿修補平整。

  9.3.8地下室外墻附加層施工完成后,應對防水附加層進行全數檢查,施工單位、防水專業(yè)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應參加檢查驗收。防水附加層驗收應包括下列內容:

  1界面劑涂刷均勻,不應有漏刷、堆積、起皮、起泡等現(xiàn)象;

  2地下室外墻穿墻管、預埋件、預留通道接頭、樁頭等細部附加層位置、做法應符合設計和施工方案要求;

  3附加層防水材料施工符合設計要求。

  9.3.9地下室外墻防水層施工應加強過程質量控制,施工完成后應按照檢驗批進行檢查,施工單位、防水專業(yè)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應參加檢查驗收。地下室外墻防水層驗收應包括下列內容:

  1整幅卷材應豎向鋪貼,避免或減少外墻接頭,搭接長度、上下兩層和相鄰兩幅卷材接縫位置錯開長度應符合規(guī)范和施工方案要求;

  2搭接接縫牢固、嚴密,不應扭曲等;

  3防水卷材收頭位置高于地面應不小于500mm,收頭位置應牢固、嚴密,做法應符合施工方案要求。

  9.3.10地下車庫頂板防水基層應進行工序交接驗收,施工單位應對突出地下室建筑物墻腳、預留孔洞周邊等部位防水基層進行全數檢查,防水專業(yè)施工單位管理人員應參加交接檢查,并報監(jiān)理單位檢查驗收。地下車庫頂板防水基層驗收應包括下列內容:

  1地下車庫頂板防水基層應干凈、平整、干燥,不應空鼓、起砂;

  2地下車庫頂板防水基層找坡方向、坡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3突出地下室建筑物墻腳、預留孔洞周邊等部位陰陽角處理應符合規(guī)范和施工方案要求。

  9.3.11地下車庫頂板附加層施工完成后,應對防水附加層進行全數檢查,施工單位、防水專業(yè)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應參加檢查驗收。地下車庫頂板防水附加層驗收應包括下列內容:

  1界面劑涂刷均勻,不應有漏刷、堆積、起皮、起泡等現(xiàn)象;

  2地下車庫頂板防水附加層位置、寬度、搭接長度、做法應符合設計和施工方案要求;

  3卷材與基層粘接牢固、嚴密,無損傷、空鼓、折皺等現(xiàn)象。

  9.3.12地下車庫頂板防水層施工完成后,應按照檢驗批進行檢查,施工單位、防水專業(yè)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應參加檢查驗收。地下車庫頂板防水層驗收應包括下列內容:

  1卷材接槎的搭接長度、兩層卷材錯縫搭接長度符合規(guī)范和施工方案要求;

  2搭接接縫牢固、嚴密,不應扭曲等;

  3突出地下室建筑物外墻卷材收頭做法應符合施工方案要求;

  4耐根穿刺卷材應鋪設在普通防水層上面。

  9.3.13地下車庫頂板防水保護層施工完成后,應按照檢驗批進行檢查,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應參加檢查驗收。地下車庫頂板防水保護層驗收應包括下列內容:

  1保護層材料及強度等級應符合設計要求;

  2表面排水坡度應與找坡層坡度一致;

  3保護層厚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4保護層表面不應有裂縫等缺陷。

  9.3.14地下室防水工程驗收前,施工單位應組織結構內表面的滲漏調查與檢測,有降水要求的地下室應在停止降水三個月后進行,滲漏調查與檢測應填寫相關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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