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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項目驗收的基本要求
1.工程驗收應以下列文件為主要根據(jù):
(1)國家現(xiàn)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技術標準;
(2)有關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
(3)經(jīng)批準的工程立項文件、初步設計文件、調整概算文件;
(4)經(jīng)批準的設計文件及相應的工程變更文件;
(5)施工圖紙及主要設備技術說明書等;
(6)法人驗收還應以施工合同為依據(jù)。
2.工程驗收工作的主要內(nèi)容:
(1)檢查工程是否按照批準的設計進行建設;
(2)檢查已完工程在設計、施工、設備制造安裝等方面的質量及相關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情況;
(3)檢查工程是否具備運行或進行下一階段建設的條件;
(4)檢查工程投資控制和資金使用情況;
(5)對驗收遺留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6)對工程建設做出評價和結論。
3.政府驗收應由驗收主持單位組織成立的驗收委員會負責;法人驗收應由項目法人組織成立的驗收工作組負責。
4.工程驗收結論應經(jīng)2/3以上驗收委員會(工作組)成員同意。
5.工程項目中需要移交非水利行業(yè)管理的工程,驗收工作宜同時參照相關行業(yè)主管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
6.當工程具備驗收條件時,應及時組織驗收。
7.工程驗收應在施工質量檢驗與評定的基礎上,對工程質量提出明確結論意見。
8.驗收資料制備由項目法人統(tǒng)一組織,有關單位應按要求及時完成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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